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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1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1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6日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金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内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区实体企业(包括制造业类和服务业类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实体企业中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三条(奖项设置)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设“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一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各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4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金山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评审标准)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评审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优先推荐)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评审组织与管理)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负责指导和推动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区评委会由区政府、市质量技监局相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单位。

  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区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区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七)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区评审办根据工作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区评审办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委办局和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负责本辖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并依法纳税;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率处于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六)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除外)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个人所属的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率处于前列;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获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评定程序)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推荐。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填写《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委办,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区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对个人申报者的所属组织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开展公众评价、陈述答辩等考评,作为综合评价的必要参考。

  (五)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区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前6位(不足6位的按实际数,均不符合要求则该奖项为空缺),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六)审定公示。区评委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在全面考虑综合评价和公示意见的基础上,区评委会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发文对获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向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组织奖人民币50万元,组织提名奖人民币10万元,个人奖人民币5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宣传推广) 区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六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一旦发现违反者,由区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诚实信用)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经核实后由区评委会报请区政府同意,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区内媒体、网络上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评审纪律)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创建时间:2017-01-06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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