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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具体实施,区科委负责预算内科技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评审、监督验收等事项。奉贤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以促进本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特制定《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具体实施,区科委负责预算内科技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评审、监督验收等事项。奉贤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区科委除知识产权及科普经费以外的科技创新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用性管理办法,科技创新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一、区科技领军企业项目;

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

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四、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五、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项目;

六、区级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资金;

七、科技部及市级项目有关配套资金;

八、区社会类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原农医类项目);

九、其它特殊重大项目。

上述项目实施除遵照本办法外,按各自具体细则(细则另定)执行。

第五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审批程序为区科委预审、专家评审、奉贤区政府审核。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六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节约使用,资助资金只限用于所资助项目科研开发经费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  区科委发布的年度《关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是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和选择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申请区科技创新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

    二、具有开展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技术开发项目还须有不低于所资助资金额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九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按下列程序申请和确定: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区科委发布的年度《关于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填写预申请表,经区科委与主管局或乡镇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审查、筛选后,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由区科委通知企业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个别指令性计划项目,区科委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区科委对各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与区财政局共同组织有关 (包括科技、经济、管理等专业) 专家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分别进行评论和定性评估,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区科委根据专家组意见,择优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报奉贤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奉贤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科委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

四、凡属列入科技部及市级项目,区级应予以匹配资金的项目,区科技发展基金应根据自身能力,相应给予匹配。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  项目合同由区科委、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应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局或所属镇的科技管理部门为保证单位,应帮助、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一、因签约各方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研究项目,由于工程延期或中止,使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三、项目成果已由其他单位研究、实验成功,确属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研究、实验;

    四、根据所取得的阶段成果表明,必须对下阶段的任务、目标、技术路线等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提出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区科委,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至少于验收日期前一个月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合同约定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

    凡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如期完成任务,履行情况良好的项目单位,区科委将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以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订)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拨款,采取—次商定、分批()拨付的办法,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以内,最多不超过三年,承担单位如不能按约定的计划实现进度要求,区科委可视具体情况停拨、减拨或缓拨下批()应拨的款项。

    第十六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为:

一、新产品研究设计费(含项目论证费用);

二、样品、样机试制费;

三、中间扩大实验费(含中试、小批量投入所用于的验证实验费以及添置中试规模必要的仪器和设备费用等);

四、用于消化吸收高新技术所投入的经费;

五、与有关单位(含境外)合作开发研究或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以及开发研究所需原材料、元器件等经费;

六、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

    第十七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拨款,应按项目分别设立账户,单独记账、核算。

    第十八条  区科委应定期将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查,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成、挪用等情况,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区科委和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请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区科委、区财政局以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发展基金营理的办法均停止执行。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批准发布之日前与各承担单位订立的尚未完约的项目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创建时间:2019-08-31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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