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奉委办[2016]16号)和《奉贤区科技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科学、规范、有效地支持本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特制定《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
1、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2、其他可用作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经费。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注册在本区企事业单位进行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活动等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或活动,需另行签订合同的,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项目或活动的承担单位签订。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提成、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受理评审、合同签定、管理验收等工作。奉贤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预算经费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类别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获得认定的市、区创新资金项目;
2、获得认定的市、区“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
3、获得认定的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获得认定的国家、市、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5、获得认定的市科学技术奖、科技人才计划项目;
6、获得评定的国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
7、获得认定的国家、市试点、示范服务平台与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合作在奉贤共建科技服务平台;
8、获得评定的市、区科技创新产学研项目以及区校合作共建的产学研平台;
9、获得评定的区级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0、获得评审备案的众创空间;
11、获得市、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的单位;获得市、区科技创新券补贴的单位;
12、科技创新品牌化活动;
13、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对被立为市级创新资金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遵循立项要求,区级予以1:1资金匹配。对被立为区级创新资金项目,每项给予15万元资助,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验收合格再给予5万元;
2、对被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根据上级部门验收结果,区级予以1:1资金匹配。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每家给予40万元的资助,认定当年给予30万元,验收合格再给予10万元;
3、对被立为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
4、对被认定为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上级部门验收结果,区级予以1:1资金匹配。对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每家给予30万元资助,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验收合格再给予10万元;
5、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浦江人才计划项目等,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6、对被评定为国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沪奉府[2017]5 号)执行;
7、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试点、示范服务平台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合作在奉贤共建科技服务平台的科技中介,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给予资金匹配;
8、对获立项的市政协科促会联盟计划项目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区级匹配扶持。对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奉贤工作站每年给予每家合作单位工作经费5万元,并对获得区级评审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学研项目给予每项4万元补贴;对与奉贤区共建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按照区校合作协议等给予补贴;
9、对评审认定为奉贤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按照《上海市奉贤区中介服务机构扶持办法》(奉科[2016]13 号)等相关科技中介扶持政策执行;
10、对评审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奉贤区关于培育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沪奉府规[2018]17号)、《上海市奉贤区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奉科[2016]12 号)等相关众创空间政策执行;
11、对申请并获得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的单位以及申请并兑现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补贴的单位,按照《奉贤区支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奉科[2018]9号)等相关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策执行;
12、对科技创新品牌化活动,根据专项活动方案执行;
13、对批准立项的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其他各类市级、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地方资金匹配的,原则上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资金的配套。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区科技创新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所资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
2、具有开展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房屋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3、具有必要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按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1、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我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表》和《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区科委备案存档;
2、区科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等技术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实施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区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按照择优原则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然后由承担单位填写《计划任务书》;
3、获市级科技创新产学研项目立项后申请区级配套的项目,需在获得市级资金的基础上,按各项目具体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区科委审核并备案存档;
4、申请区级科技创新产学研项目的,根据各项目具体要求递交申请材料,由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予以立项;
5、科技创新品牌化活动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资金。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由区科委、承担单位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镇、开发区应帮助、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成果权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合同如有争议,其仲裁和诉讼按《技术合同法》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本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研究项目,由于工程延期或中止,使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3、项目成果已由其他单位研究、试验成功,确属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研究、试验;
4、根据所取得阶段成果表明,必须对下阶段的任务、目标、技术路线等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签约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采取无偿拨款资助方式。
第二十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拨款,分为市级项目匹配和区级项目按合同执行。项目资金为专款专用,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依法追究责任和依规追回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各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外协加工费。
2、实验材料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费,标本、样品、样机的购置或采集、加工费。
3、业务费:专用图书资料购置费、印刷费、复印费、计算费、测试费、调研费、会议费、水、电、动力、燃料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贴息项目的利息支出。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不得用以支付一般人员工资、辅助工资、管理费、加班费、餐饮费、国际差旅费和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打印设备等的购置。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设科目记帐。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研究试制需要购入的样品、样机等,其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冲减研究试制费支出。研究试制出来的产品(包括研制样品、样机),原则上均应计价出售,不得无偿转让。如该项产品(包括研制样品、样机)的成本费用由项目经费垫支的,其出售所得价款,应冲减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进行的项目,经费均统一拨交主要承担单位转拨。协作单位对拨入的转拨款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使用,并在项目完成后向主要承担单位报告用款情况。主要承担单位在向区科委编报决算和办理结算时,对转拨给协作单位使用的经费,也应分别列明实际使用的费用内容,不得“以拨代支”。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无偿拨款,采取包干办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留用的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继续用于其他研究、开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区科委对所立项目进行归档,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主要内容: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立项汇总表、项目立项拨款单、项目资金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奉科[201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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