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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推进本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委[2012]33号)以及《奉贤区科学技术创新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奉科[201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推进本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委[2012]33号)以及《奉贤区科学技术创新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奉科[201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独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我区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

(二)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

第四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2到3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企业,也可以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牵头单位必须为企业,并明确每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区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区科委通过“奉贤科技”网站(fxkj.gov.cn)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牵头单位在“奉贤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奉贤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组建牵头单位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牵头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区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后30天内进行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区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区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和区科委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组建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区科委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九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区科委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区科委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科研人员费用。

 

第五章 组建单位职责

第十条 组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负责遴选、任命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

由单个组建单位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是法人实体;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须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的行业专家及组建单位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区科委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区科委报告。区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区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立项。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奉贤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十六条 对于按照《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区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区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区科委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视情况推荐申报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较差的工程中心,区科委将按专家评估意见要求,给予半年时间的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

对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创建时间:2016-01-2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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