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2012年之前取得土地的工业企业(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除外)
经区发改委、经委和科委认定的科技型、成长型、“四新”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产值能耗、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2012~2014年三年平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2013年新进规上企业指标采用2013~2014年两年平均值计算,2014年新进规上企业指标采用2014年数据计算),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COD排放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和得分超过基准值的得基本分10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60%、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产值能耗、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各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5万元,亩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万元产值能耗以发布的上海市行业标准为基准值,每吨COD工业增加值8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设基准值,按亩均税收排序。
二、分类评价
根据核实的工业企业绩效调查数据库数据,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进行排序,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排名前3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规上A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企业。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综合效益与贡献有待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30%~7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6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整治改造类。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10%(含)~2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15%(含)~40%的规下企业。
(四)D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最后10%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最后15%以内的规下企业;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上海市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2014年版)》及《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企业;3.各级政府部门明确的关停淘汰企业,或实际已关停的企业;4.存在批而未用、批而少用(由区规土部门认定)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由区经委认定)的企业。
(五)加分和降档
加分: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著名商标、名牌、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创新基金、技术中心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称号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每获得一项加3分;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著名商标、名牌、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称号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每获得一项加2分;3.获得区长质量奖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4.主板和中小板上市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3分,创业板上市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新三板上市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5.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达到20人且占比40%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每超10%加1分;6.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达到10人且占比达到30%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每超10%加2分;7.获得当年度上海市平安单位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获得当年度上海斯平安示范单位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
降档:1.占地1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及节能降耗未完成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至二档。
具体加分和降档企业名单,由各镇、开发区(公司)提交,各相关部门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四、结果运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资源配置上采取差别化措施,具体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保障用地需要;
2.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3.支持对淘汰落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4.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5.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
7.优先申报区级以上各类扶持奖励政策。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三)C、D类企业
1.C类企业不得享受除技改投入、科技、人才外其他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2.D类企业不得享受各类扶持奖励政策,一律纳入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3.对C类、D类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依法依规实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
七、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则。
(二)综合评价每年实施一次,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下一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区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产生数+固定资产抵扣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由税务部门提供)
(二)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由各镇、开发区(公司)提供,规土局审核)
(三)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申报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可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0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可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区统计局审核)
(四)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由区统计局提供)
(五)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由区统计局提供)
(六)COD排放总量:规上企业COD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乘排放浓度进行计算。实际废水排放量以污水厂入网水量计算。其中排放浓度:排环境的,以环评审批的排放浓度计算;排污水管网的,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由环保局提供)
(七)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统计局提供)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三)万元产值能耗(单位:万元/吨标煤)
万元产值能耗=工业产值/总用能
(五)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COD排放总量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附件2
奉贤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违法用地
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工程;
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占用的已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低效用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项目;
2.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划为D类的用地项目(企业);
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范围内的用地项目(企业);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项目(企业)。
二、处置方式
(一)违法用地处置
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区内所有涉地实体型工业企业建立违法用地数据库,形成名单,锁定总量并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各镇、开发区以存量为基础开展清理工作。自违法用地名单公示期结束之日起,各镇、开发区以3年为限,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生态环境与发展效益兼顾的原则,以每年不少于辖区内违法用地总量30%的幅度进行减量处置。
具体处置手段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条款的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单位与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予以收回。处置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土地收储主体,按照谁收储、谁受益的原则进行使用。
(二)闲置土地处置
1.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按时开工的,应通过协商的方式修改相关约定条款,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异地置换、业态转换等方式处置。
2.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工的,并经认定为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闲置土地,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土地执法部门按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企业自身未全部开发建设,对批而少用的闲置部分具备独立开发条件且规划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将未用部分土地转让给园区开发主体或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低效用地处置
1.企业自身改扩建。存量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需提高建筑容积率的,经产业、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对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评估要求,并符合投资强度、产出绩效、节能、环保等准入条件的,允许按照批复的控详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土地权利人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
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难于自救的企业,要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兼并重组,实现业态转换和能级提升。
3.调控资源要素价格。对行业领域不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或能源消耗总量过大而产出效益较低的涉地企业,根据其在企业分类评级中的得分归类,依法依规地通过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措施予以重点调控。
4.加强执法倒逼转型。对涉及税收违规、环保信访、用工不规范、消防安全隐患以及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监管处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实施上限处罚,以倒逼机制推动企业调整转型、提升能级。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执法轮动机制
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向小组成员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并附上工作流转单。由领导小组内涉及企业监管的消防、税务、规土、环保、人保、水务、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对通知指定项目上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实施上限处罚,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对检查结果和处罚措施进行书面确认,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完善土地收储机制
在土地二次开发过程中,对部分违法用地项目以及涉地企业不愿或无力进行自主转型的,由项目主管的各镇、开发区优先收储。如该镇、开发区无力执行,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收储形成的土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强化收储土地指标准入机制
各镇、开发区收储形成的土地指标可按照区内产业导向及规划要求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拟引入的项目经“三委二局一办”评审通过后予以准入。对拟引入项目要使用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形成的土地指标的,由该镇、开发区按收储成本附加财务成本向区土地储备中心购买。
(四)建立企业用地信用系统
对区内涉地工业企业建立土地信用管理系统,记录并评估企业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行为,对涉及违法用地、信用不良的企业、法人及相关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区内土地出让、涉地项目招标等活动。
(五)严控新增违法用地
自违法用地总量公示结束之日起,各镇、开发区继续出现新增违法用地(由于规划调整出现的除外)以及存量违法用地上出现土地扩增、建筑物改扩建等情况的,要迅速制止并予以恢复,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公职人员的各类考评提任采取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进行终生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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