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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 项目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大“四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和扶持力度

 

项目实施细则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围绕产业调结构、转方式,通过产业特色化、新型化、多样化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我区“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根据《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奉委办[2016]1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支持资金来源于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第四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奉贤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纳税较好,发展方向明确。

2、实业型企业根据《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须认定为我区A类、B类企业。

3、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导向。

4、“四新”特征明显,属于引领制造业发展趋势的重点领域、制造与服务相融合的重点领域、跨界融合催生的新型服务业态等细分领域。

5、示范作用明显,具有健全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技术条件和服务环境;企业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对本区“四新”经济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奉贤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

1、奉贤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2、“四新”经济示范企业项目报告书;

3、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证明;

4、近期企业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5、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荣誉证明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等。

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用地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资格认证证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奉贤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具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通过相应的主管部门向区经委申报。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出具项目推荐函,然后报送区经委技术进步科。

第九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区经委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项目名单,最后经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立项、发文。

 

第五章  支持标准

 

第十条  对认定为奉贤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拨款奖励,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凡获得市级“四新”经济项目的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拨款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叁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二○一七年一月

 

创建时间:2017-01-28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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