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的通知
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 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创新成果的产 业化,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 共同发展的机制,根据区委办《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 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奉委办〔2016〕16号)文的精神,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产场所(含研 发机构)均在奉贤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业型企业。
第三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办理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 划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常态化,每年 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 知为准。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在奉贤区依法注册,纳税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业型 企业。
2、根据《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认定为我区A 类、B类企业的。
3、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 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 业。
4、申报企业技术水平高、知识产权清晰、持续创新能力强、管 理科学,企业应同时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产业基础、市场前景、 成长性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5、项目重点支持领域:(1)企业接受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 让;(2)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 作进行技术开发,且成效显著。
6、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 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7、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 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8、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 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 评估与校正。
9、项目启动时间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通知》发布申报年度
的前一年1月1日之后的在建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且企业 与合作单位的项目第一期经费已发生。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报 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一式二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请表
2、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产学研合作项目已开展费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 索报告;
7、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 等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 立项审批和配套扶持
第七条 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采取企业申 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对申报企业及其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进行相关指标评价、现场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和评估,拟定公示名单。
第九条 经立项为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由区经 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1、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 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立项,颁发证书,并给予12万元的 财政拨款支持。支持方式为分批拨付,认定当年度先行拨付10万元, 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万元;若验收不达标的,即作项目结题处理, 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2、凡获得市级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区 财政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拨款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及验收审查中,若有弄虚作 假行为,将撤销其申报资格,并在叁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同 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 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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