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标准 推进工业(服务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运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标准
推进工业(服务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打造奉贤工业经济升级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绩效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并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实行政策聚焦,扶优扶强,退低进高,加快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的增长、有效益的速度、可持续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低端低效产能的淘汰和腾退。
2.要素倒逼与加强监管相结合。通过要素限控形成倒逼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节能减排、安全消防、劳动保障和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推动低效企业的转型升级。
3.公平竞争与适当保护相结合。根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实行绩效差别评价。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成长型的四新企业给予适当保护,并另行制定认定办法和评价办法。
三、主要任务
1.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加强企业用地、用能、排污、销售、税收等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系统。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制定出台《奉贤区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将工业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实行政策聚焦。待条件成熟,逐步推广运用于服务业企业的评价。
2.实行土地精细管理。严格依法处置闲置用地,加大闲置用地处置力度,做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和严格执法监管。制定出台《奉贤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方案》,鼓励有序开展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3.加大价格调控力度。全面依法依规推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以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依据,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别化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障优质企业,限制低效企业,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4.强化节能减排约束。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管理制度,依法实行用能审查准入。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坚决淘汰污染严重企业。
5.发挥金融杠杆作用。以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依据,运用金融信贷、融资支持等政策,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力度。
6.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对拒不执行整治计划及存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治,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原有的奉贤区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奉贤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工业企业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委、办、局及各镇、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经委,并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原奉贤区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并入新的领导小组。
2.强化督查考核。区委、区政府将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对各镇、开发区(公司)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开发区(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
3.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开发区(公司)、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同时,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评价结果及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并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附件:1.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奉贤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方案
附件1
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2012年之前取得土地的工业企业(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除外)
经区发改委、经委和科委认定的科技型、成长型、“四新”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产值能耗、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2012~2014年三年平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2013年新进规上企业指标采用2013~2014年两年平均值计算,2014年新进规上企业指标采用2014年数据计算),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COD排放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和得分超过基准值的得基本分10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60%、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产值能耗、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各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5万元,亩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万元产值能耗以发布的上海市行业标准为基准值,每吨COD工业增加值8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设基准值,按亩均税收排序。
二、分类评价
根据核实的工业企业绩效调查数据库数据,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进行排序,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排名前3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规上A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企业。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综合效益与贡献有待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30%~7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6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整治改造类。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10%(含)~2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15%(含)~40%的规下企业。
(四)D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最后10%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最后15%以内的规下企业;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上海市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2014年版)》及《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企业;3.各级政府部门明确的关停淘汰企业,或实际已关停的企业;4.存在批而未用、批而少用(由区规土部门认定)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由区经委认定)的企业。
(五)加分和降档
加分: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著名商标、名牌、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创新基金、技术中心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称号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每获得一项加3分;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著名商标、名牌、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称号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每获得一项加2分;3.获得区长质量奖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4.主板和中小板上市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3分,创业板上市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新三板上市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5.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达到20人且占比40%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每超10%加1分;6.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达到10人且占比达到30%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每超10%加2分;7.获得当年度上海市平安单位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获得当年度上海斯平安示范单位的企业在原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
降档:1.占地1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及节能降耗未完成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至二档。
具体加分和降档企业名单,由各镇、开发区(公司)提交,各相关部门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四、结果运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资源配置上采取差别化措施,具体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保障用地需要;
2.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3.支持对淘汰落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4.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5.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
7.优先申报区级以上各类扶持奖励政策。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三)C、D类企业
1.C类企业不得享受除技改投入、科技、人才外其他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2.D类企业不得享受各类扶持奖励政策,一律纳入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3.对C类、D类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依法依规实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
七、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则。
(二)综合评价每年实施一次,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下一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区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产生数+固定资产抵扣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由税务部门提供)
(二)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由各镇、开发区(公司)提供,规土局审核)
(三)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申报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可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0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可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区统计局审核)
(四)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由区统计局提供)
(五)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由区统计局提供)
(六)COD排放总量:规上企业COD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乘排放浓度进行计算。实际废水排放量以污水厂入网水量计算。其中排放浓度:排环境的,以环评审批的排放浓度计算;排污水管网的,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由环保局提供)
(七)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统计局提供)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三)万元产值能耗(单位:万元/吨标煤)
万元产值能耗=工业产值/总用能
(五)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COD排放总量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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