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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标准化工作奖励

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给予奖励10元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的20%。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给予8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的20%。对承担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1万元。

一、项目名称

静安区标准化工作奖励

二、支持对象

依法在本区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

三、申报范围

1.上一年度内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

2.上一年度内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3.上一年度内获评的国家级标准化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等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荣誉。

四、奖励标准

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给予奖励10元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的20%。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给予8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的20%。对承担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1万元。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评估)的,奖励20万元;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优秀成果奖(或同级别标准化荣誉的),根据奖励等次,一等奖最高奖励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或同级别标准化荣誉的),根据奖励等次,一等奖最高奖励2万元、二等奖1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必备材料

1.静安区标准化奖励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单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2000字内,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以及企业形象展示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4.项目完成年度的纳税证明(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单位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单位信用报告(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表》,

(二)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应同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应提供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材料及团体标准的原件;

2.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通过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文件;

3.获得标准化荣誉:获评标准化荣誉的证明材料。

(一)递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递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递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请于《静安区标准化奖励项目申请表》空白处加盖财务三联章(账号章)。

(四)材料装订请按照上述“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材料封面请参照附件

六、资金使用监管

静安区标准化工作奖励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七、申报时间

本办法实施次年起,每年规定时间前,及时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创建时间:2019-08-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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