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节能节能技改补贴
一、项目名称
普陀区节能节能技改补贴
二、支持范围
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三、扶持政策
1、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补贴,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前期诊断费用资助;根据项目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年节能量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最高给予3万元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前期诊断实际发生费用。同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仅限一家企业、机构申报本项补贴。
3、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认证报告并附第三方认证资质证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出具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等合同各方签章同意申报的证明;按投资额补贴的项目,需提交合同、发票等出资证明和审价报告;区级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
5、能够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五、项目审核
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扶持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出具意见。区发改委会同节能减排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核,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由区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金额较大或内容较为复杂的项目进行评估。具体审核完成后,区发改委组织区节能办成员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六、注意事项
同一申报主体在本年度限申报一项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
申报对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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