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文化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园区,及经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三、扶持范围
(一)着力推动“上海文创50条”明确支持的八大产业在本区的发展;
(二)重点支持互联网影视、电竞、音频产业的发展;
(三)经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须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扶持范围;
2、申报单位应在普陀区注册登记,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及经认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
3、申报单位(不含个人)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申报“项目资助”的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
(二)下列情况不予支持:
1、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2、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3、申报单位将专项资金预算用作单位日常经费支出;
4、申报单位或个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5、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扶持的。
五、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
1、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各类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申报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经评审认定的,可按项目总投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互联网影视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互联网影视领军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若同时符合《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的,从高不重复享受。
2、对区域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较大的互联网影视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购房金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在本区内自用办公场地开展信息化、硬件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综合改造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3、对设立影视人才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设立互联网影视“名人工作室”,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对国内外互联网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落户在本区,经认定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5、对举办互联网影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的,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企业引进国内外影视行业先进技术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7、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其影视作品公映的,根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经认定给予每集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内权威影视节主要奖项以及在电视频道、互联网上引起巨大正面社会反响的(包括在互联网影视平台点击量达到当年同类作品全国前十位的)原创影视作品,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内影视企业投资的作品,按照其投资比例实现的国内票房以及互联网、电视台版权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 亿元以上,经认定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8、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或第一发行人,其影视作品(或企业自身)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在国内外建立发行网络并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国家、市级影视发行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
9、对经评选获互联网影视产业新技术奖的企业,以及区内企业进行后期制作并获得重要技术奖项的影视作品,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互联网影视相关衍生品的研发、设计等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对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的互联网影视衍生产品,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
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事项。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证件材料须现场核验原件)。
3、税控财务报表及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设单位须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相关材料:如申报项目涉及的证实性材料、成果或专利证书、合作协议等(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报“项目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
(1)《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简介表》、《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均为原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财务履约能力证明。如: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其中银行存款证明须递交原件,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报“奖励”的单位还须提供根据《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对应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凭证(需加盖公章)。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经查实,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七、责任义务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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