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节能技术改造补贴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长宁区节能技术改造补贴)
二、项目定义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三、支持对象
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降低的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应在长宁区统计范围内,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不限。
(二)申报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扶持政策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单个项目享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以及市、区政府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要求。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享受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六、支持标准
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每吨标准煤补贴6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获得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给予奖励5 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
七、申报材料
(1)《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
(2)项目实施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5)扶持资金与投资额相关的项目,应提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建筑类项目应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或能证明项目实际资金流水的其他材料。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7)项目获得的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专项扶持或奖励的证明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他事项
长宁区节能技术改造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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