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项目定义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三、支持对象
(一)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区节能技术研发水平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降低的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应在长宁区统计范围内,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不限。
(二)节能技术研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注册在长宁区。
(三)申报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扶持政策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单个项目享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以及市、区政府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要求。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享受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六、支持标准
(一)产业节能减排
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每吨标准煤补贴6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获得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给予奖励5 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800 元,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600元。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最高补贴6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建筑节能减排
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绿色建筑项目应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二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元(建筑面积应满足:居住建筑≥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0.8万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建筑面积应满足:居住建筑≥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0.5万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50万元。
装配式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条件为:单体预制率≥45%或装配率≥65%;具有两项以上的创新技术应用(技术详见沪建建材﹝2017﹞137号);装配式建筑面积应满足:居住建筑≥1.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年节能量≥100吨标准油,每吨标准油补贴15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油的项目,年燃料替代量≥80吨标准油,每吨标准油补贴30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货运运输项目单车最高补贴10万元)。
(五)社区节能减排
支持居民区公共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节能量≥20吨标准煤或节能率≥20%,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
(六)可再生能源利用
支持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1年。奖励标准为: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分别为工、商业用户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0.55元/千瓦时,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0.4元/千瓦时。
(七)清洁能源利用
支持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锅炉油改气项目,每蒸吨补贴6万元;锅炉油改电项目以及锅炉减氮等污染减排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万元。当年本类项目补贴总金额较大时,可统筹结转到下一年度拨付。
(八)节能研发和推广
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项目,对企业自主研发、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或业内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具有明显节能减排效果的技术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高效、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活动,推广的产品应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发布的节能相关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推广产品数量,按照产品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
(九)先进表彰
支持取得“能效”领跑者等国家和上海市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荣誉奖励5万元。
七、申报材料
(1)《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
(2)项目实施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5)扶持资金与投资额相关的项目,应提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建筑类项目应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或能证明项目实际资金流水的其他材料。
(6)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应提交业主方或节能服务公司同意另一方申报的声明文件。
(7)建筑类项目应提供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绿色建筑项目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装配整体式建筑项目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有预制率和装配率)、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计算书、建筑设计总说明、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含设计阶段创新技术应用)、经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施工阶段创新技术应用)。
(8)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具有国家级资质(如该领域没有国家级资质检测单位,则应为业内普遍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节能产品推广项目,应提供产品价格和推广数量的证明材料。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10)项目获得的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专项扶持或奖励的证明文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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