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二、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长宁区级创新资金资金项目,已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区财政给予已到位风投金额的30%-50%、总额不超过100万的资金扶持。
三、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业务,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营规范,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申报条件
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已获得市发改委备案的创投机构的风险投资;
2、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外);
3、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限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4、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时间未超过3年;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申报材料
1、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自筹资金投入与支出的证明: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新增科技创新投入的50%,须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对账单或存款证明或资金资信证明等;
4、企业须提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及创投机构在市发改委的相关备案文件,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
5、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六、注意事项
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对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项目执行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科技创新成果及产业产值统计调查等工作。
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企业或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区内科创政策体系内的多项政策。若有重复,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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