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 配套设施建设补贴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 配套设施建设补贴
二、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社区或楼宇布置相关配套设施,按场地租赁、设施安装等投入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对象
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
(一)“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二)拟向互联网转型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三)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 业机构。
四、申报范围
互联网+餐饮, 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旅游、互联网+住宿、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居民家庭、互联网+家庭修理和租赁、互联网+健康养老、互联网+文娱、互联网+体育、互联网+教育培训、互联网+数据咨讯、互联网+载体。
五、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在“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系统”填报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企业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影响力;
3、符合长宁整体规划发展,在社区或楼宇(不包括本企业办公场所)布置相关配套设施,提供便利化服务;
4、经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评级良好。
六、补贴范围
纳入补贴范围的配套设施包括: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场地租赁费用、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费用、配合设备设施运行的宽带服务费用等。
七、申报材料
1、《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申报表》。
2、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取得资质的要提供)。
3、开展项目的方案。包括所申报科目用于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的情况说明;申报科目所列产品的情况说明。
4、申请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年度在社区或楼宇布置相关配套设施的合同、配套设施明细、发票复印件等。
八、其它事项
1、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事项)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受理申报。
2、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好合同及发票原件查验和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准备。
4、本实施意见中各类政策的扶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区的 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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