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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 发展专项资金对于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 发展专项资金

二、扶持政策

对于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对象

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

(一)主要运用互联网手段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

(二)拟向互联网转型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实体商业零售向互联网转型,相关传统服务业向互联网转型

(三)“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业务创新

(四)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扶贫对接

四、申报范围
互联网+餐饮, 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旅游、互联网+住宿、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居民家庭、互联网+家庭修理和租赁、互联网+健康养老、互联网+文娱、互联网+体育、互联网+教育培训、互联网+数据咨讯、互联网+载体。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申报项目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企业须为实际主要投资主体。

 (四)申报针对在建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五)同一家企业当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

    (六)申请企业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六、申报材料

 1、《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3、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新设单位需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4、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5、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及法人代表的信用查询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

5、其他能够证明实施项目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七、拨付方式

拨付方式采取立项公布后补贴 30%、审计验收后补贴70%的分期拨付方式。

八、其它事项

(一)对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专项立项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过程跟踪和成果验收;区财政局联合区商务委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二)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四)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或曾申报过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未获批的,不再受理申报。

 

 
创建时间:2019-09-05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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