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扶持政策
鼓励申报符合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确定扶持资金匹配额度。经审核,获得区级扶持的,可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审定公示结果,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30%,在项目建设完成,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70%。
三、申报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为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二)在长宁“时尚金三角”(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虹桥舞蹈演艺集聚区和海派文化艺术街区),中山公园、虹桥、临空等重点区域开展时尚经营及活动的功能性机构。
四、申报范围
(一)重点支持以高端时装为引领的时尚设计产业,以数字内容为主的全媒体产业,以多元高雅为特色的娱乐演艺产业,以文化艺术为特色的会展业,以高新科技为代表的影视服务业发展等。
(二)鼓励时尚创意地标、时尚创意人物、时尚创意品牌、时尚创意平台和时尚创意事件等要素资源整合;支持时尚创意产业与科技、金融、贸易、商业、旅游、会展、体育等跨界融合发展;支持对外开放引进和本土原创培育,推动时尚创意消费,传播时尚创意生活理念。
(三)支持引进高端时尚创意人才培育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时尚创意专业院校,研究机构和公益组织;时尚创意大数据研发、时尚创意活动策划和国际交流、艺术品交易和展览展示等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时尚长宁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宣传氛围,提高时尚创意流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专业性和商业性。
(四)其他促进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项目。
五、支持方向
符合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六、申报条件
1.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为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同一项目当年度只能选择一个专题申报。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
4.申请企业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5.申报企业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七、申报材料
(1)《长宁区促进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需申报单位盖章);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
(5)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合同协议、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
(7)项目申请表中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8)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9)其他能够证明实施项目能力的相关材料。
八、项目管理和验收
由第三方机构对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九、项目变更和撤销
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 10%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十、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三个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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