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贸易发展的政策扶持资金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贸易发展的政策扶持资金
二、扶持政策
支持引进贸易企业;
鼓励引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平台上的企业。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在长宁区新设符合条件的货物贸易类企业和企业代表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自用办公租房房租价格4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后补贴扶持,连续资助3年(或购房价款3%、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进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费资助;给予代表处2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费资助。
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在长宁新设服务贸易(新兴技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文化教育、旅游服务、航空物流等)企业可按照《“十三五”期间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办法》和《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的扶持。
支持贸易主体做强做优
(一)鼓励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转型发展。对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年度绝对额增长名列前茅的区内企业授予“贸易突出贡献奖”并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海关首次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类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市商务委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奖励。
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一)支持总部型机构集聚。对新引进、迁入和存量企业升级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运营费资助。
(二)支持投资性总部和管理性总部集聚。对迁入和存量企业升级为跨国公司投资性总部或管理性总部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资助。关于开办费、租金、经营奖励及能级提升等资助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执行。
营造贸易发展良好环境
(一)支持贸易主体活动和品牌落地。设立不高于6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构在长宁举办有影响力的高端专业交流论坛、会议等经贸活动,或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的主题论坛或会议、采购需求对接等活动,根据企业的实际投入经认定后给予后补贴扶持。对有业内影响力的活动,单次支持不超过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申请额80万元;对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活动,单次支持不超过活动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申请额100万元。
支持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在长宁开设“全国首店”,经认定后给予设计、装修、宣传等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鼓励打造高水平贸易平台。支持企业在长宁核心商圈和重点楼宇打造“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平台(经市商务委认定的,旨在通过平台专业服务,帮助全球商品<服务、技术>顺利进入中国市场,充分放大进口博览会带动效应和溢出效应,主要分为四个类型: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专业贸易平台、国别商品中心),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支持贸易功能性机构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促进机构和经贸类行业协会,经认定后给予第一年自用办公租房房租价格30%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或社团组织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在长宁举办各类与贸易相关经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2、申请企业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四、申报条件
第一项(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新设贸易类企业、代表处、新设服务贸易企业)
(一)新设贸易类企业
1、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
2、投资方必须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
购商企业,其中参展企业必须是世界500 强或细分行业龙头,采购商企业必须是央企、地方政府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或行业内知名采购商企业。
3、企业实缴资本2000 万元(含)以上。
4、购房资助按30%、30%、40%分三年兑付。
5、租金和购房资助不能同时享受。
6、一次性运营资助在货物贸易类企业自设立之日起货物进口额首次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享受该项资助的同年不可申请第二项进口绝对值增长额排名前10 位企业的奖励。
7、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新设国外企业代表处
1、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代表处。
2、投资方必须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其中参展企业必须是世界500 强或细分行业龙头,采购商企业必须是央企、地方政府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或行业内知名采购商企业。
3、企业代表处实务操作办公人员不少于5 人。
4、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新设服务贸易企业
参照《“十三五”期间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办法》和《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操作。
第二项(进口绝对值增长额排名前10 位的企业、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超过500 万美元且实现增长的排名前5 家企业。)
(一)货物贸易企业
1、工商、税务注册和海关统计数据归属在长宁区的贸易企业;
2、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口绝对值增长前10 位的企业,统计数据以长宁区商务委确认后的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以每年3 月份海关公布的上一年数据为准;
4、申请第一项新引进的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企业进口额首次达到5000 元万人民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运营费资助的企业不参与此项评审与奖励;
5、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贸易企业
1、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的服务贸易类企业,业务内容符合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服务外包行业描述;
2、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登记的合同执行金额排名前5 位,总执行金额超过500 万美元,并经市商务委审定通过;
3、以每年3 月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数据系统公布的上一年服务外包统计数据为准;
4、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项(海关管理类别高级认证、贸易型总部)
(一)海关管理类别高级认证
1、工商、税务注册和海关编码在长宁区的企业;
2、获得海关“AEO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
3、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贸易型总部
1、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
2、企业在获得贸易型总部称号的当年提出申请;
3、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项(总部型机构)
1、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
2、对新引进的和存量企业升级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自认定后的当年提出申请;新迁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型机构迁入当年提出申请(指已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型机构迁入本区);
3、一次性运营费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次年提出申请;
4、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项(迁入或存量升级为跨国公司投资性总部或管理性总部)
1、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
2、对迁入的投资性总部或管理性总部自迁入当年提出申请;对存量企业升级为跨国公司投资性总部或管理性总部,自认定后的当年提出申请;
3、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项(有影响力的经贸活动和专业论坛等、全国首店)
(一)经贸活动和专业论坛
1、主办方在国际、国内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举办的活动能促进贸易产业链的延伸并聚集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2、主办方至少在举办活动或论坛的10 天前将相关情况(时间、地点、预算、主题、嘉宾、与会人员、影响力等)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定的活动或论坛,于结束后申请资金拨付;
3、同一申报单位一年之内申请不超过四次;
4、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国首店
1、品牌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2、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
3、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项(6 天+365 天常年展示交易平台)
1、平台运营方的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区且展示平台位于长宁区;
2、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的当年提出申请;
3、配合区商务部门定期提供平台运营情况的书面材料;
4、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项(支持贸易功能性机构集聚发展)
1、工商、税务注册在长宁的国际贸易组织、促进机构
和经贸类行业协会(若无工商、税务注册,须完成在长宁的
社团组织登记);
2、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报材料
支持内容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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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新设贸易类企业、代表处) |
(一)新设贸易类企业 1、由公司盖章、法人签字的政策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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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海关管理类别高级认证、贸易型总部) |
(一)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口绝对值增长前10位的企业 1、由公司盖章、法人签字的政策申请表(原件); 7、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信用查询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 8、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9、其它相关资料。 (二)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实现增长的排名前5家企业 1、由公司盖章、法人签字的政策申请表(原件); 5、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企业的管理模式等情况)(原件); 7、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信用查询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 8、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9、其它相关资料。 (三)海关管理类别高级认证 1、由公司盖章、法人签字的政策申请表(原件); 6、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6、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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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总部型机构) |
(一)一次性资金资助 7、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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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或存量升级为跨国公司投资性总部或管理性总部) |
(一)一次性资金资助 7、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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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有影响力的经贸活动和专业论坛、会议等、全国首店) |
(一)经贸活动和专业论坛 、会议等 1、由公司或机构盖章、法人签字的政策申请表(原件); 7、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9、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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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平台) |
1、由公司盖章、法人签字的政策申请表(原件); 7、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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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功能性机构) |
1、由组织、机构或协会盖章、法人签字的政策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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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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