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申报对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的,或经区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的,不再申报。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二、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三.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的,或经区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的,不再申报。
四、申报条件
1、成立满一年,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近三年年均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2、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10件及以上,三年内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5件;
3、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专利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并有专人负责专利工作;
注:第1条和第2条,企业成立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份计算。
五、申报材料
1、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以及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或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份提交);
4、专利清单、授权证书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上年度专利工作总结、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等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通过相关途径另行商议。
(三)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七、申报时间
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发布通知时间为准
2019-09-0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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