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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长宁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支持对象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在本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个人。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二、支持对象

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在本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个人。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扶持政策

长宁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1.支持对区域文化服务优质均衡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创新性平台类项目,鼓励各类文化主体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供给和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评估等,根据创新程度、推广价值和项目规模,项目扶持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2.支持开展各类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各类文艺创作。根据项目功能定位、社会效益和资金投入,项目扶持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3.支持高品质文化活动、文化项目、文化赛事等大型公益性文化项目,对连续举办五年以上、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分别给予“20 万以下”(市级)、“50 万以下”(国家级)、“100 万元以下”(国际级)扶持资金,扶持比例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

4.支持开展长宁文化发展相关课题研究、规划调研,区级、市级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5 万元,国家级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鼓励文化类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探索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和渠道创新,根据项目社会效益、功能定位和资金投入,项目扶持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6.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申请国家和市各类文化发展基金、文化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市相关基金、资金要求给予配套,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7.支持引进和设立高品质非公立文化载体。对于新建并经市相关机构认定的非公立博物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名人展示馆、陈列馆、艺术大师工作室等文化载体,通过租金补贴、一次性装修补贴或一次性建馆补贴(三选一)给予扶持。其中,租金补贴在评估周边租金水平平均值基础上,不超过年租金的50%,连续补贴三年,扶持金额总计不超过100 万元;装修补贴不超过总装修金额(经评估)的50%,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投资建设(包括改造)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含)以上规模的高品质演艺场馆和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非公立文化载体(除演艺场馆),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于承诺每年向社会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 个月,且参观人数、举办公益活动场次和影响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载体,扶持金额不超过20 万元/年。支持开设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大师工作室”等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8.鼓励历史文脉传承和创新,对区域内历史风貌保护和历史建筑成片保护、活化利用和功能提升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9.扶持国内外知名机构或文化名人创办文化运营机构和艺术类培训机构,给予三年一轮房租补贴,按照年租金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

10.对新落户长宁的国内外优秀城市雕塑作品,经社会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排名前三位的雕塑作品,给予作品10 万元奖励。

11.优化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区域内文化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积极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做强原创文化品牌,按照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30%给予扶持,文化企业、机构和团体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个人扶持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1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对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交流、创新发展、非遗项目传播推广以及通过多种形式保护和传承优秀非物质遗产等项目,按照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13.培育和扶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宣传推广正能量的文化宣传阵地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运营费用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14.鼓励出版社、实体书店、读书会等社会组织和平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承接和推广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创新多元阅读空间,项目扶持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30%,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15.扶持版权服务工作和版权孵化基地发展,对政府认证的版权服务站或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按不超过日常运营费用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版权保护和转化有创新意义的项目,按照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16.对规模特别重大、影响力凸显、为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重点文化项目,经领导小组会议协商决定,扶持金额可放宽至200 万元。

四、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居住、工作或学习,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

2.在长宁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诚信经营、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文化类社会组织。

3.在长宁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单位、园区、基地和企业。从事动画制作和网络游戏等企业应持有相关行业许可证。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申报:

1.已获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曾获过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 年

五、申报材料

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法人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B 级(含)以上)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群众文化团队提供由所在街道、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上一年度经费收支清单、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3.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认定程序

长宁区文化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建议方案,并召开长宁区推进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文化政策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讨论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具体方案,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

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将作为内部初审流程阶段评审维度之一。对在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查出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将根据国家、市法律法规和区文化局信用分类管理应用等制度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初审单位应向申报企业和个人书面告知失信信息来源和内容。

七、其它事项

长宁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创建时间:2019-09-0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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