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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区用能单位和既有公共建筑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一、项目名称

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支持范围

支持区用能单位和既有公共建筑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补贴额度

(1)对于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给予1:1匹配(市补贴标准为800元/吨标准煤)。对区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补贴1000元/吨标准煤。凡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具有良好节能效益被列入徐汇区区级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按年节能率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配套支持。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0%(含)的项目给予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补贴;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于符合本市支持范围的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同步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配套支持,补贴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标准的60%执行。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新建竣工项目,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非本区注册的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相应补贴金额按上述(1)、(2)、(3)标准的30%执行。

四、申请条件

1、实施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用能单位须列入本区能耗考核范围或者既有公共建筑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所在地在本区。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用能计量装置应齐备,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内容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4、在本区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或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5、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和良好社会信用的企业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应占节能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

五、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商业合同;

3、项目工程开工证明和竣工验收材料;

4、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项目相关工艺流程、图纸;

5、项目节能量计算数据的溯源凭证;

6、项目改造前、后,边界内相关设备的用能量记录、产量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7、按节能率申请补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提供设备清单、购买合同等项目投资证明;(申请其他类型补贴项目除外)

8、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节能效益的有效凭证(汇款、转账凭证、发票等);

9、项目改造前、后,用能单位购买能源的发票及付款凭证;

10、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证明材料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2、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报告

六、申报流程

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成功申报后,徐汇区区节能办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审项目扶持结果以申请单位收到徐汇区节能办正式通知为准。

七、资金拨付

区财政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八、法律责任

奖励或补贴给企业的徐汇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

对项目单位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行为,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补贴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支持。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

 

 
创建时间:2019-09-1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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