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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本区用能单位和既有公共建筑单位,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节能效果并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一、项目名称

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范围

 支持本区用能单位和既有公共建筑单位,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节能效果并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补贴额度

支持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用能企业给予扶持。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1:1匹配扶持(市扶持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扶持。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具有良好节能效益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在原扶持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吨标准煤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是本区的用能单位或既有公共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体系;

3、申报项目的原有设备需运行1年以上;

4、申报项目应为近二年内完成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申报材料

1、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2、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节能办认为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六、申报流程

区节能办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和进度,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填写徐汇区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区财政局预算额度信息复核等程序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七、资金拨付

区财政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八、法律责任

奖励或补贴给企业的徐汇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

对项目单位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行为,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补贴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支持。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

 
创建时间:2019-09-1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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