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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奖励

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多个资质的不重复享受;

一、项目名称

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奖励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在徐汇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多个资质的不重复享受;

2.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机构,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同一机构可同时申报以上两项奖励。

四、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

2.上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且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是指围绕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提供的,促进其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服务业务。

五、申报材料

1.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强做大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对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提交获评以上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申报服务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机构,提交上二年服务机构总收入及其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审计材料。

六、申报流程

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奖励申报材料须A4纸印制。上述提交的申报材料,一经提交,概不退还。

七、资金拨付

区财政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八、法律责任

对扶持对象开展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奖励、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创建时间:2019-09-12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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