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申报
对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项目名称
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申报
二、申报主体
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本区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个人。
三、奖励标准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获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申请条件
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近三年来主要指标或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
(二)近三年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近三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近三年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证实性材料四部分材料组成。
(一)组织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组织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3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事例、荣誉等,均需提供证实性材料,主要包括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守法合规证明、上市公司年报、荣誉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二)个人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个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徐汇区区长质量奖个人奖申报表》
2.个人概述。内容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5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字数不超过2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事例、荣誉等,均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从事重大质量工作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以上申报材料中1、2、3需合并成册,证实性材料单独成册,普通A4纸双面印刷、软封面装订、字体为宋体小四号、行距1.5倍。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证实性材料一式两份)、电子光盘(含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报组织或个人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三者任选其一),其中,证实性材料需准备原件以备核实。
(二)推荐。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功能区公司、行业协会,应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徐汇区区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科)。对于无对应主管部门等情况的组织与个人,经确认可直接报送至徐汇区区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资金拨付
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八、申报时间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各三个(可少额或空缺),增设组织、个人提名奖各两个(可少额或空缺)。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获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除外)。
九、法律责任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以后三年内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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