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一、项目名称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在徐汇区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三、支持范围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认定评审流程,对项目申报单位在2018年度完成或实施中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成效、投入成本等来确定。
(一)支持区域内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场所
1、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场馆,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效能、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名人故居:支持社会化运作的名人故居的开放及运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名人故居,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效能、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3、文化名家工作室:支持对徐汇文化品牌建设具有关键作用、在行业内具有领军地位、创意创作成效显著、并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名家工作室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名家工作室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社会和经济效益、运营成本,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4、特色实体书店:支持实体书店积极探索多元融合经营模式,积极开展文化项目合作,推动全民阅读,拓展常态阅读服务空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特色实体书店,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特色示范性、社会和经济效益、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空间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5、多元文化空间: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通过跨界融合,新建、改建多元文化空间,发展具备较强文化体验、社会服务和品牌传播功能的多元文化空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多元文化空间,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融合创新性、社会和经济效益、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空间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6、剧场、演艺空间:支持市场化运营的优秀剧场或演艺空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剧场或演艺空间,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文化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社会和经济效益、运营成本,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特色文化品牌活动
支持区域内举办的时尚产品“首发”、精品剧目“首演”、艺术作品“首展”活动,以及高规格、高品质、影响力较强的特色文化品牌活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特色文化品牌活动,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社会和经济效益、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活动项目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支持区域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传承工作室、传承基地等开展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宣传推广、交流展示等。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及以下非遗项目,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支持原创内容精品、优品、新品
支持传承和反映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特点,首次发布的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动漫、电视剧和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原创精品、优品、新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创作品,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主题性、思想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水平、获奖情况、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场所
申报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全年面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结合展览积极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申报名人故居的单位应具有相关的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或2018年在建。已开放运营的故居,面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申报文化名家工作室的单位应属于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家(或已获得文化艺术名家授权)在徐汇区域内设立的工作室,在2017年底前已开始运营,有固定的工作空间和相关运营资质,实施特色文化项目。
申报特色实体书店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始运营,具备较强的特色示范性,品牌效应突出、文化体验和社会服务功能完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报多元文化空间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具备多元化运营和文化跨界融合的特色,创新型示范性强,文化体验和服务功能完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报剧场、演艺空间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积极开展全球经典、先锋实验、本土原创剧目等品牌项目的演出,全年演出场次不少于200场。
(二)特色文化品牌活动
申报单位应为活动主办方,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文化活动应为2018年度举办的高规格、高品质、对打响徐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贡献度较大的特色文化品牌活动,并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活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申报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所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保护和传承活动。
(四)原创内容精品、优品、新品
申报单位应为原创作品的第一权利人,有专业的文化作品创作团队和资金保障。申报作品为申报截止日前已完成的作品,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奖项的原创作品优先支持。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文博场馆、美术馆、艺术馆项目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文博场馆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7、能反映项目上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名人故居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名人故居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认定为“名人故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8、能反映项目上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名家工作室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文化名家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工作室承担相应职务、职能的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非文化名家本人的,需提供相应授权文件;
6、能反映项目上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特色实体书店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实体书店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7、能反映项目上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多元文化空间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文化空间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7、能反映项目上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剧场、演艺空间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剧场、演艺空间的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请剧场、演艺空间的项目需提供上一年度演出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七)申报特色品牌文化活动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特色品牌文化活动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活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
6、2018年度已完成项目须提供能反映项目投入成本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证明材料;
(九)申报原创内容精品、优品、新品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创文艺作品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与原创作品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证明申报主体为原创作品第一权利人的相关材料;所获奖项的证书或能证明获奖的相关材料等;
6、能反映项目投入成本和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凡申报单位在申请表中提出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项目进展、媒体报道和影响力、历年取得成果及获得奖项等情况,应提供相应补充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除材料(一)《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为原件,其他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书面材料不退还)。提供电子版材料1份,电子版材料须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
六、申报流程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取书面材料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经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徐汇区相关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拨付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立项后,区文化局按照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提交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在建类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不超过专项资金扶持额度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尾款。已完成类项目,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实际达到的资质、指标或工作完成情况,符合条件即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
八、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区文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并配合完成。验收方式可采取集中验收和实地验收两种方式。
在建类项目,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建设期或正式运营期完成时间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审计及项目各项总结准备工作,向区文化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区文化局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六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
九、违规责任
对于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向区文化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同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区文化局可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把单位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监督管理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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