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项目名称
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申报对象
在徐汇区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徐汇区,具有法人资质,财务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申报近几年企业的成长性较好,对区域有一定的贡献度的企业;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开拓入境旅游市场,鼓励企业升级发展。对依托区内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线路)、接待入境游客形成一定规模的本地旅游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对已完成开发且进入正常销售渠道的旅游产品(线路)中,停留1个(含)以上徐汇旅游资源(包括景区点、接待点等)的旅游企业,2018年累计接待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万人以上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万人以上的,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本区住宿企业,2018年接待入境游客(含港澳台)人数累计达到1万人天数以上的,可给予奖励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人天数以上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人天数以上的,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旅游会展企业在业务创新、国内外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成果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经认定,可给与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支持。
对符合信息化、专业化、特色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单个项目投入总额超过10万元以上且带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达到一定幅度的,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于新获评达标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相关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旅游饭店。对企业实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经国家、市、区星级评定机构评定,首次达到三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星级标准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级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旅游景区(点):对企业实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经国家、市等级评定机构评定,首次被评定为3A级景区(点)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3A级标准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级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旅行社。对企业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标准,经市、区等级评定机构评定,首次被评定为3A级旅行社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A级标准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级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旅游厕所。对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且通过评审的3A级旅游厕所,经认定,每个给予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A级旅游厕所通过建设或改造,按照相关标准布设第三卫生间的,经认定,每个给予营运管理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旅游示范区建设,对获评各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经认定,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1)对获评各类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的,经认定,单个基地依据投资规模、年接待人数等可给予50万或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各类国家级旅游示范项目的,经认定,单个项目依据投资规模、年接待人数等可给予30万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徐汇区中医药游相关旅游示范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社会效应,可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最高30万的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对徐汇区旅游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辐射效应和产业带动效应;
2、申报项目应达到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的最低标准;
3、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一个项目。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申报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已获得区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区级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尚未验收前再次申报的项目;
3、属于政府购买为主的项目;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支持开拓入境旅游市场,鼓励企业升级发展。
(1)《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两年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4)旅行社、质保金、2019年度责任保险保单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缴纳凭证,并加单位公章);
(5)相关旅游产品或线路方案及销售证明文件(须提供相关宣传网页及宣传纸质证明材料,盖单位公章);
(6企业年接待情况证明等(须提供有关证明清单及出团通知书附件);
(7)区文旅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旅游会展企业在业务创新、国内外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成果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
(1)《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两年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项目成果文件及项目投入及相关财务凭证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5)区文旅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对于新获评达标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相关企业
(1)《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两年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4)各类评定证明材料等(须提供有关公示文件、评定结果相关材料);
(5)区文旅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旅游示范区建设,对获评各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1)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两年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4)各类评定证明材料(须提供有关公示文件、评定结果相关材料);
(5)各类投资证明材料;
(6)区文旅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流程
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取书面材料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经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徐汇区相关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拨付
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徐汇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提交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八、评估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内容进行项目申报。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调减投资额等其他重大事项的,须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区文化和旅游局与区商务委、区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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