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项目名称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申报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且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三、适用范围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区企业申请国家、市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属于本区重点发展行业或领域的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黄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项目;
(四)优先支持外滩滨江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符合示范区建设导向的优秀服务业项目;
(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况
(一)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规划类项目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四)已获得过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前一次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现再次申报的项目;
(五)获得市级其他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
(七)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八)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四、扶持政策
(一)市级支持项目
对经本区申报且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含)以上,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区级支持项目
对符合黄浦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总投资1000万以下或1000万以上但是未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总投资是指经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或区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申报流程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项目库,并将纸质材料交至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准备接受区级评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库项目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审意见经区评审小组复核列出拟支持项目。书面推荐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符合市级配套项目要求的,报送至市评审小组,属于区级支持项目的,进入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拟区级支持项目名单。
七、资金拨付
(一)市级支持项目:
框架协议备案至市评审小组,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全部配套资金。
(二)区级支持项目:
框架协议备案至区评审小组后,由区财政分阶段拨付资金。首款在项目中期审计时拨付,其额度按照项目进展情况予以确定。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尾款。
八、项目监管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事中监管、中期审计、跟踪服务和事后监管。
九、责任追究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相关记录计入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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