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认定
一、项目名称
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
二、申报对象
1.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3.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三年内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支持标准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认定成功的给予20万元资助。对复评通过的给予10万元资助(每两年复评一次)。
四、申请条件
1. 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业绩突出,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
2. 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3. 拥有设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对以下几种情况予以优先安排:
1、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拥有自主品牌,且具有一定影响力;
3、获得国内外重大设计成果奖项的企业;
4、拥有较多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等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两年来企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六、申报流程
将填报好的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小组办公室。
七、资金拨付
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后,报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八、评估监管
对于已认定的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每两年可申报复评,对复评通过的再行资助。过期不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称号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回扶持资金的权利:
1.过期不重新提交申请的;
2.重新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3.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4.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5.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其中,因第2、3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5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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