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
一、项目名称
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
二、申报对象
1.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3.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三年内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支持标准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成功的给予30万元资助。对复评通过的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两年复评一次)。
四、申请条件
1.以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企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具备较完善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的能力。
2.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3.拥有设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设计师(包括签约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含签约设计师),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对以下几种情况予以优先安排:
1、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拥有自主品牌,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获得国内外重大设计成果奖项的企业;
4、拥有较多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等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两年来企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六、申报流程
将填报好的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申请表,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小组办公室,
七、资金拨付
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后,报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八、评估监管
对于已认定的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每两年可申报复评,对复评通过的再行资助。过期不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回扶持资金的权利:
1.过期不重新提交申请的;
2.重新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3.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4.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5.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其中,因第2、3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5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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