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金融服务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金融服务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支持政策
(一)对于新引进企业,经认定,按照不同类型企业, 给予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的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对新引进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其中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园区办公用房的,经认定,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大金融人才扶持力度。
鼓励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对年薪不低于50万元,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功能性机构秘书长)级别以上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对企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引进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金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
对新引进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金融企业,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住房补贴与安家费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补贴,每人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提升产业发展环境。
支持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提升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的会议或主题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 虹口区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简介
3.申请报告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5.投资奖励还需提供:实到资金资信证明
6.购房补贴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地产证复印件
7.租房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地产证复印件
8.申请所需其他材料
五、资金拨付
设立虹口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区金融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六、评估监管
区金融局负责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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