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资金项目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项目
二、申报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在本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已获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且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
三、支持政策
对虹口区转报且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1. 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项目协议书;
4.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
5.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
6.项目竣工报告、资金审计报告;
五、申报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套,所有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项目验收
虹口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验收申请。
(二)开展专项审计。
(三)提交验收材料。
(四)现场验收评审。
(五)出具验收批复。
七、资金拨付
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单位签署“项目协议书”,实施项目化管理。
(一)市级引导资金分阶段拨付。“项目协议书”签署完成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后,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二)区级引导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配套资金拨付。根据实际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申请分阶段拨付,但首期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
八、评估监管
虹口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配套资金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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