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财政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财政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注册登记在本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登记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虹口园)的科创型小微企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建设科创中心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经开展经营活动,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支持方式与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初期的经营压力,规范小微企业财务运作,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并发挥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在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的重要作用,通过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方式进行。小微企业政府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业务流程
(一)虹口区财政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的申请与审核。
1.小微企业有意向申请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在选定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后,填写《小微企业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并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最近一个月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或每月不少于2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各1份;
(3)最近一期企业纳税申报表;
(4)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5)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季度内,对申请企业是否满足本区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条件进行审核。
3.区财政局将对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二)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请与拨付。
1.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向区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将所代理服务的小微企业资料整理造册,并根据区财政局要求报送下列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提出结算申请:
(1)《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报表》
(2)服务费发票;
(3)申请月份前一个月小微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申请月份前一个月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表;
(5)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2.拨付代理记账服务费用。区财政局在收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代理记账服务,按规定程序向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拨付代理记账服务费用。
五、购买期限
自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签订月份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企业因注销、迁移出张江高科技园区(虹口园)或非持续经营等其他原因(如: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持续生产经营导致纳税零申报),应提前终止协议的,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
六、费用标准
按一般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设定支付标准,不超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统一支付标准,具体金额以《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载明的金额为准。
七、评估监管
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享受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的委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享受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非持续经营(如: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持续生产经营导致纳税零申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协议;申请享受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小微企业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交变更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送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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