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
二、申报对象
申请主体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
三、认定标准
经改造,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DG/TJ08-2136)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范》(DGJ08-2164)要求实施改造。
项目改造后围护结构的外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W/(㎡·K);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K);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5W/(㎡·K);外窗现场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 级。公共部位照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采用集中式供暖、通风、空调的住宅,围护结构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供暖、通风、空调改造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除住宅以外的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和机电设备系统改造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
四、补贴标准
居住建筑,建筑面积0.5 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 元。建筑面积超过1 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自行选择向市级或区级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虹口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申请表;
(2)项目施工许可;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4)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5)经过评审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及图纸等);
(6)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DG/TJ08-2078)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7)专项财务审价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全部费用,精装修费用除外);
(8)业主与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主体书面申报示范项目。(二)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必要时会同赴现场进行核查。(三)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时间为7 天,无异议的,列入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五)申请主体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并接受相关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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