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补贴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补贴
二、申报对象
申请主体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共同作为申请单位。
三、认定标准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T-J08-2004A)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太阳能热水全年保证率不应低于50%,集热器集热热效率不应低于50%。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采用防冻、防结露、防过热等技术措施。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项目:螺杆式地源热泵系统、螺杆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 不应低于3.50;涡旋式地源热泵系统、涡旋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 不应低于3.20。公共建筑中浅层地热能热泵制冷量不应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埋管式土壤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温度监测装置和热平衡等技术措施。
四、补贴标准
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5 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5 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超过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超过4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自行选择向市级或区级部门提出申请。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45 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5 元。
五、申报材料
(1)虹口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补贴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3)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4)工程竣工图文件(包括建筑总说明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图纸或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专项设计图纸);
(5)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DJ/TJ08-2078)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全部费用);
(7)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
(8)太阳能热水系统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COP 的检测报告;
(9)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共同申报单位的项目);
(10)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主体书面申报示范项目。(二)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必要时会同赴现场进行核查。(三)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时间为7 天,无异议的,列入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五)申请主体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并接受相关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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