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航运金融企业投资奖励和购租房补贴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航运金融企业投资奖励和购租房补贴
二、申报对象
虹口区新引进的从事船舶融资、船舶租赁、航运产业基金、船东互保等航运金融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
三、支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从事船舶融资、船舶租赁、航运产业基金、船东互保等航运金融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从事与航运相关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保赔协会服务、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供应链金融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材料
(一)航运企业(机构)投资奖励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实到资金的资信证明;
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航运企业(机构)购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房款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航运企业(机构)租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资金拨付
区航运办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虹口区航运金融企业投资奖励和购租房补贴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六、监督管理
区航运办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区投促办(航运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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