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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船员服务企业奖励运营补贴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船员服务企业奖励运营补贴

二、申报对象

主要包括在虹口区从事船员劳务派遣、船舶管理以及围绕船员的考试培训、职业介绍、权益保障等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

三、支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适任证书的,按不超过8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对其所属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不超过2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船员服务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具有海事部门发放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照不超过4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外派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船员每年只给予一次外派补贴。

四、申报材料

(一)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奖励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实到资金的资信证明;

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购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房款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租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国际海员培训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国际海员培训人员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5、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具有海事部门发放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海员外派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5、适任证书复印件;

6、海员上船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7、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资金拨付

区航运办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虹口区船员服务企业奖励运营补贴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六、监督管理

区航运办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航运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创建时间:2019-09-2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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