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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营收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经本区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经认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补助。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一)经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以及国际组织(机构)总部。

(二)上述各类总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其他事项。

三、支持标准

(一)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营收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经本区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经认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补助。

(二)购建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三)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四)装修资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其营收规模,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认定条件

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母公司在多个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包括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和经认定的其他总部型机构。

(一)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认定批复。

(二)申请认定其他总部型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度实缴注册资本或母公司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

3.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三)外资研发中心定义及认定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认定批复。

(四)高成长型总部定义及认定条件

高成长型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具备较强成长性的总部机构。申请认定高成长型总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且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3.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同比增长均超过30%或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超过50%,且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总部型特征企业定义及认定条件

总部型特征企业,是指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型特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实行合并报表;或者为上市公司。

3.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六)国际组织(机构)总部定义及认定条件

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依法在本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多个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申请认定国际组织(机构)总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3.首席代表常驻虹口区工作。首席代表需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

五、申报材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上海市商务委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认定批复。

(二)其他地区总部和其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母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母公司授权的设立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上海市商务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的认定批复。

(四)高成长型总部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控股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名单及说明材料;

4.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5.新型商业模式说明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总部型特征企业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控股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名单及说明材料;

(六)国际组织(机构)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所属国际组织(机构)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4.首席代表的委派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对新引进符合总部经济扶持标准的企业,给予开办补助、购建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及装修补助等。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基础材料

(1) 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简介、区域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4) 资金扶持申请报告;

(5) 对企业一揽子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6) 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2.购房补贴

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3.租房补贴

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4.装修补贴

装修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由区各招商责任单位提交认定材料及各项奖励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七、监督管理

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同一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和以其五年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扶持对象需在本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本区享受扶持政策时,应承诺在本区继续经营不低于十年,否则应退还已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

 

 
创建时间:2019-09-2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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