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旅游企业补贴奖励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旅游企业补贴奖励资金
二、申报对象
企业应注册并纳税在虹口,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 经区商务委认定。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在重点旅游区域建设和改造旅游标识体系、旅游厕所、游客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支持黄浦江水岸旅游联动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认定,根据项目服务规模和能级,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分期拨付。
(二)对新创建国家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五星级饭店、5A级旅行社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设计、开发虹口区专项旅游产品、城市微旅行产品的旅游社,经认定,按照参加旅游产品的人次给予10元/人的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活动项目,经认定,对举办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承诺书。
(五)对新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或对现有旅游公共服务中心进行硬件改造、软件提升的投资建设单位需提供:产权证明及房型建筑图;升级改造方案;项目合同、发票、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需提供:商业介绍及发展规划;创建品牌的工作方案;相关改造方案的合同及发票;获得国家或市级称号的认定材料。
(七)申报旅游业重点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案)文件、经评估的项目工程预算(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发票;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文件。
(八)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资金拨付
虹口区旅游企业补贴奖励资金纳入虹口区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申报材料经受理、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六、申报时间
虹口区旅游企业补贴奖励资金常年受理,集中审核。
七、监督管理
虹口区旅游企业补贴奖励资金跟踪管理,区财政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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