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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文化创意企业专项扶持申报

虹口区文化创意企业专项扶持申报对象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体育类企业和与之相关的功能性机构等。对打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文创产品的文化创意和体育类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文化创意企业专项扶持申报

二、申报对象

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体育类企业和与之相关的功能性机构等。对打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文创产品的文化创意和体育类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三、支持政策

(一)促进企业和功能性机构集聚

1、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为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在虹口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新引进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天的房租补贴标准,每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产业功能性服务机构(协会),经认定,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给予最高不越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引进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能级提升-

5、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作品,对原创企业,按作品播出时间每分钟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作品,对原创企业,按作品播出时间每分钟给予不越过8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6、对获得国际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原创作品,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在上海备案、立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三年内公映,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国内院线上映期间票房达2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制片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优秀的艺术类、新人新作电影,国内院线上映期间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制片方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凡在我区注册的影视文化企业,作为制片方或制作发起方,申报的电影项目已在本市完成备案、立项手续,并取得该电影项目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获得国内知名电影节奖项的电影作品,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围国际A类电影节的童赛单元或主要展映单元影片,经认定,给予制片方或发起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匹配资助。

(三)加快完善上海音乐谷、环上大国际影视产业园、多伦路文化名人街发展环境

11、加快环境配套建设。对道路、绿化、环境整治以及国家A级景区创建等公共设施项目,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审批管理的,可由专项资金承担有关投资额。

12、推进音乐谷及多伦路地区街面及老居住区业态的功能调整。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导向和业态规划的租户,经认定,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13、支持房屋储备.对以租贼形式储备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和业态规划主体的企业,新引进主体开业后,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房屋储备实际发生一个年度租金总额的80%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其他

14、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

15、对以社会效益为主导、提升区域文化发展氛围的文化类项目,经认定,根据项目影响力等因素,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申请条件

1、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

2、区文创办审核,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或经区文化局审批具有相关许可资质,属于文艺创作、表演及服务,电影制作、发行和放眨,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维护、群众文化服务、产品设计,广告及会展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服务相关企事业单位;

3、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盐。

五、申报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菅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复印件(如需);

4、项目审核结果文件(如霁);

5、立项、电影公映许可证、票房数额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需):

6、作品获奖或者入围竞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央电视台或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证明文件(如需):

7、申请报告、平台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项目平台建设自筹资金证明、平台建设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平台建设进程和相关审计报告(如需);

8、市级立项或批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如需);

9、主办、协办、承办单位营业执煌及合作协议复印件,以及在虹口纳税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项目方案、合同、预算报告、发票复印件;项目简介、出席单位、出席人员以及后期宣传报道等材料(申请文化活动项目补贴的单位提供);

10、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资金拨付

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扶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虹口区文化创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

七、评估监管

区文创办负责虹口区文化创意企业专项扶持企业、功能性机构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文创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创建时间:2019-09-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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