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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静安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设立“静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7号),集聚行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国际化、高端化、专业化的全国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枢纽平台,依据《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静安区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资金

设立“静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

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在本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活动和项目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其他组织。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

1.购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区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根据不同规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装修补贴。

3.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1)对经认定的,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功能提升、楼宇转型、配套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建设,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创新发展

1.研发补贴。

(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用和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对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终端、O2O等信息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分级给予一定补贴。

(2)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新兴业态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对取得相应成果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运用大数据,开展人才遴选、人才分类评价、人才数据库、人才指数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体系等专业研究,对取得相应成果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上市补贴。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成功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不含Q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

(三)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能级提升

1.品牌建设奖励。对企业获评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给予政府奖励。品牌建设奖励可从高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2.海外拓展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海外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开拓国际市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交流会展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在本区举办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论坛、品牌推介、行业交流、会展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标准化建设补贴。对主导起草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在标准发布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5.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专项评比,对经评选的优秀创新业务、优秀诚信服务示范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的政府奖励。

(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人才引进

1.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入托及交通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享受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2.对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3.对经认定的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或主要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政府奖励。

四、附则

(一)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创建时间:2019-09-2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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