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26号),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在静安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促进静安区总部经济和涉外经济的发展,依据《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静安区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资金
设立“静安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商务委的部门预算,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
(一)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新引进(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系指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迁入或升级,下同)并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二)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新引进的外资研发中心。
(三)上述跨国公司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三、扶持措施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装修资助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区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根据不同规模,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装修资助,资助分两年到位。
2.人才公寓
为注册在本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请人才公寓提供便利。对经认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3.升级资助
对本区存量企业(2017年1月1日之前设立)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资助分两年到位。
(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1.租房资助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三年租房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2.经营奖励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且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3.装修资助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在本区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根据不同规模,给予一定金额的装修资助,资助分两年到位。
4.人才公寓
为注册在本区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申请人才公寓提供便利。对经认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三)外资研发中心
1.税收优惠
外资研发中心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及《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对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租房资助
对新引进的外资研发中心,租赁本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三年租房资助;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3.人才公寓
为注册在本区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人才公寓提供便利。对经认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4.国际发明专利资助
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境)外发明专利,参照区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政策,给予资助。
四、附则
(一)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五)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2月17日。
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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