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牵头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第五条 (指标要求)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合规性承诺;
(七)企业税务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通知)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区商务委(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商务委(经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评审与复核)
区商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或答辩,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各部门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条 (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实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含在90个工作日内)。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委(经委)确定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或铭牌)。
第十一条 (评价)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经委)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并向区商务委(经委)递交书面评价材料。
区商务委(经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递交的书面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70个工作日,自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快报)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区商务委(经委)按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十六条 (调整)
本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企业需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商务委(经委);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定期对企业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撤销)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属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调整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责任义务)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审核报批后,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扶持企业名单由区商务委(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等部门确定,资金拨付采用国库直拨方式。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纳入区商务委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同时,区商务委(经委)将相关情况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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