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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

(二)在服务入驻企业方面表现突出的重点楼宇和园区。

(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企业。

(四)在引进导向型企业中有重要作用的机构。

(五)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国家、上海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投资性地区总部和管理性地区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市新认定的总部型机构以及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落户的功能性机构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在本区举办与区域产业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介会,经认定的,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购买、自建或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定支持;自认定后,年营业收入超过6亿元、其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楼宇(园区)经济发展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楼宇(园区),根据其服务注册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一定的补贴。

2、对当年新增“亿元楼”,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

1、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轮营运补贴,周期三年。

2、完成上述第一轮扶持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和同比持续增长情况,可给予第二轮营运补贴,周期两年。

3、对存量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或同比增长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4、对不占用资源的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及同比持续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5、开发本区资源的房地产、普通餐饮(除连锁餐饮总部外)等企业不享受上述补贴。

(四)支持机构引进导向型企业

对积极引进导向型企业的相关机构,经认定的,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平台和机构,服务本区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投促办、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负责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商务〔2014〕31号)同时废止。

 
创建时间:2019-09-2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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