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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在现有上海并购金融集聚区基础上,着力建设上海科技金融产业园,根据《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在现有上海并购金融集聚区基础上,着力建设上海科技金融产业园,根据《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金融产业导向,并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上海科技金融产业园准入标准的金融机构、科技金融企业(机构)、并购金融机构和功能性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

(一)搭建金融产业功能平台

1、对新构建或引进的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功能平台,按照机构级别和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二)加大金融产业扶持力度

1、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财务公司、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实收资本及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拨付。

2、对在本区设立的科技金融公司,经认定对上海科技金融产业园建设有重大支撑作用,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拨付。

3、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及在双方认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域经济贡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根据投资收益和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营运补贴,投资企业(项目)效益较好并于两年内完成退出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4、积极引进大型知名品牌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规模达到认定标准,或为产业集聚作出贡献的,可提供区内办公用房租赁等便利,连续三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房租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根据新引进的重点投资基金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连续三年每年可最高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

(三)支持创新融资服务方式

1、对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且纳入“沪港通”、“深港通”试点范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对企业在“新三板”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N板)挂牌交易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

2、对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融资的,可按发行费用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加快发展金融租赁业。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1%比例给予补贴;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补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推动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参与设立以科技金融、智能制造等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专项子基金,积极寻求与本市大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合作,为辖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促进各类产权并购交易

1、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及科技金融企业并购重组区外金融类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本区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

2、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并培育上市,或投资引进上市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五)营造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1、发挥研究机构等金融智库作用,深化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理论研究,按照课题级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鼓励在区内举办与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产业相关的高端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鼓励科技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金融专项奖,在综合考虑创新性、项目研发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奖励本区创新金融、大数据及软件服务、区块链、移动支付、保险科技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金融办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普财〔2016〕3号)、《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普财〔2016〕5号)、《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普财〔2016〕6号)、《普陀区金融产业专项扶持办法》(普财〔2016〕7号)、《“上海普陀并购金融集聚区”政策扶持办法》(普财〔2016〕8号)同时废止。

 
创建时间:2019-09-21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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