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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加快推进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积极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及机器人领域产业化项目,加快推动进普陀区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形成集聚效应,根据《普陀区关于加快推进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普科委〔2016〕3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积极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及机器人领域产业化项目,加快推动进普陀区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形成集聚效应,根据《普陀区关于加快推进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普科委〔2016〕3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费来源)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一)专项资金由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统一安排,采用无偿资助的形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二)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投资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条(项目管理)

(一)项目征集。项目实施主体须按照《普陀区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线下填报和受理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主体需将书面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申报内容要求真实有效。若项目实施主体存在项目未按计划履行实施的,原则上暂不予支持其他项目申报。

(二)项目评审。普陀区科委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评审专家组由行业专家、投资专家、预算专家等组成,对项目定位、必要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及佐证材料充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对经普陀区科委行政班子会审议且应予公开的项目,在普陀科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等。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短期内较难核实并释疑的,则暂不立项。

第四条(预算编制)

普陀区科委审核汇总项目预算,提交区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普陀区科委下达书面批复意见,抄送普陀区财政局。

第五条(合同管理)

经批复的项目由普陀区科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时,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项目管理合同不得转让。在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项目管理合同和项目计划任务书文本由普陀区科委统一制作。

第六条(拨付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分阶段拨付和事后一次性拨付两种方式。评审类项目采用分阶段拨付形式,审核类项目采用事后一次性拨付方式。

(一)分阶段拨付:即按合同生效、中期评估和验收三个阶段拨付项目资金。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项目经费的30%;在中期评估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再拨付40%;在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审计和专家验收核定数额为准拨付余款,拨付额不超过30%。

(二)事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第七条(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是普陀区科委对已立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主要包括:跟踪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终止清算、绩效评价等。项目监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八条(中期评估)

(一)评估内容。对分阶段实施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中期评估主要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计划完成中期考核指标;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率是否合理;是否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等制度。

(二)实施评估。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实施自评估,并向普陀区科委提交中期评估申请及有关资料。普陀区科委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采取专家组评审方式。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中期评估所需文本由普陀区科委统一制作。

(三)结果运用。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需要复议与未通过三种。对于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工作。对未通过中期评估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责成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项目资金。对未通过中期评估且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将终止项目,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视情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九条(项目验收)

(一)验收内容。事后一次性拨付项目的验收与评审立项一并实施。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普陀区科委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主要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是否取得预期成果;是否完成考核指标;预算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合理。

(二)实施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实施验收,并向普陀区科委提交验收评估申请及有关资料。普陀区科委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同时对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完成项目审计方可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评审方式。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评估所需文本由普陀区科委统一制作。

(三)结果运用。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需要复议与未通过三种。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审计和验收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拨付后续专项资金。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工作。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且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责成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且经审核后再拨付后续专项资金。对未通过验收且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将终止项目,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视情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由普陀区科委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19-09-2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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