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设立目的和性质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金融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普陀,加速培育和发展本区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关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普委〔2015〕90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普陀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普陀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特别是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促进优质科创要素资源加速集聚,共同服务普陀“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业宜创生态区”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总体领导与决策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引导基金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设在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下设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项目投资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具体决策机构。
引导基金委托上海普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科投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日常投资运作的职责,建立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方式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由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按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及财力安排的可能性有计划地纳入财政预算。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投入;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国家有关部委、市有关部门、政策性机构或组织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大力培养本土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扶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在本区有意向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
第八条 引导基金重点聚焦智能制造、科技金融、移动互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该产业领域内的投资基金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第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所有投资运作方式遵循前提为优先投向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企业。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对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法制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投资办、区税务局、区国资公司、区科投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是引导基金工作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重大发展原则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总体资金计划和安排;
(三)听取并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指导领导小组投委会、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委会是领导小组下设投资项目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原则上由区长(或委托分管副区长)召集,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投资办、区国资公司、区科投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等;
(二)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投资建议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和投委会会议;
(二)执行领导小组会议和投委会决议;
(三)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四)委托审计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五)制定引导基金年度总体资金计划和安排,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领导小组会议和投委会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合作参股基金进行综合评分;
(四)依据有关决策规定对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审定并签署相关合同文本;
(六)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投资基金派驻相关代表,对所支持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投资方向进行监督;
(七)适时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作年度专项审计;
(八)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合作对象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职能部门、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5-9人(单数)。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本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投资方式
第一节 阶段参股
第十六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的投资运作方式。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一)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有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普陀区范围内企业。
(2)新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原则上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3)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加现金分红较原始投资溢价15%以上。
(4)有明确的专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5)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区内企业。
(6)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应当是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至少拥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领域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
(8)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
(二)对单个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出资比例不高于被参股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的20%,最高上限不超过1亿元,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项目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的2倍,最低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
第十七条 如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投资区内重点支持领域初创或成长期企业发生亏损的,引导基金按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实际缴付的资本在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实际募得资金中所占比例承担亏损。
第二节 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跟随投资基金投资于所选定投资的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管理。
(一)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4)项的规定。
(2)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原则上为创业型企业。
(二)对单个跟进投资对象,引导基金的跟投资金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0%,不成为该企业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基金为天使基金的,跟投资金一般不高于300万元。
(三)与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事项,并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备案。
(四)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按截至亏损分担之日,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内所占股权比例承担亏损。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按照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通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完成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选定的投资对象,或需要政府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项目进行跟投,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按照经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通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跟进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基金提出的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引导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遇到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提前退出,并由投资基金承担相应责任。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阶段参股正式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实际投资的;
(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四)未按章程、股东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投资基金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由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及其指定方受让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投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可由作为受托人的投资基金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负责实施。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七条 向引导基金支持的投资基金股东或合伙人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投资基金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投企业股权的,按照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原则上为该商业银行设立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所支持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引导基金支持的投资基金,每季度应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企业运行情况、投资项目清单、基金所投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7日,《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普财〔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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