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各类企业、机构、相关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开展各类低碳创建等,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
1、鼓励产业节能,对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开展节能产品研发并投放市场的企业,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鼓励建筑节能,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在我区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3、鼓励旅游饭店业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前期诊断费用资助;根据项目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
5、鼓励低碳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资助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匹配。
6、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并网规模或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低碳社区建设、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污染减排项目资助等节能减排降碳相关工作。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并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机管局等节能减排降碳各领域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发改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普发改规范﹝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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