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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普陀区政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用于本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及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98号)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关于“区县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的要求,以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沪发改高技〔2012〕098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商财〔2010〕5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普陀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普陀区政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用于本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滚动使用。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和使用,确保依法合规。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市、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第九条 (使用范围与方式)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培训项目;产学研对接项目。支持方式由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会展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中小企业专业培训项目。支持方式由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区域配套。对已获批的当年国家、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或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项目,按1:1比例进行配套。对已获批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资金的项目,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四)荣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复评再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会展补贴。对参加市经信委、市商务委组织的国家级、市级会展,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参展补贴。已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除外。

    (六)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它项目。

    (七)企业享受的各类区级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除外规定) 

   (一)以上项目如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二)对同时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奖励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予以奖励,不再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匹配。

   (三)凡企业涉及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择优选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成立普陀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商务委(经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监察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投资促进办、区人社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经委)。

    第十二条 (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与追踪问效。区商务委(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审计检查。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资金拟支持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指南)

    区商务委(经委)每年根据本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普陀区商务委员会”网站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税收征管在本区;

    (五)环保节能达标;

    (六)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七)其它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当业务资格;

    (二)熟悉上海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它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按照每年的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交相应的项目申请表及必需的申报材料。材料应真实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领域、项目建设、发展目标等。

    第十七条(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经委)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

    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区商务委(经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批准与拨付

    第十九条(批准与公示)

    区商务委(经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的项目支持方案,书面提交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所涉获得区级认定的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两期拨付,首次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拨付余下50%。对于本办法第九条中的第三至五款类涉及的项目,进行一次性拨付。对于本办法第九条中的第六款的项目,拨付方式酌情决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过程管理)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所涉获得区级认定的项目,由区商务委(经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使用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1%。

    第二十三条(验收与报告)

    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商务委(经委)书面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向区商务委(经委)提交验收申请。区商务委(经委)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成员单位组织项目管理、技术、财务等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委(经委)书面报告变更事项和理由。重大变更事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建设期限发生延期3个月及以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项目核定投资总额发生10%(含)以上调减,以及重大诉讼、重大亏损、企业兼并、关停等影响项目实施的其它事项。经审核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可依情况对下拨资金进行调减或追回的处理。

    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等)而提出变更解除的项目单位,应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区商务委(经委),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相关依据。如项目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局。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六条(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经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织审计中介机构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60万以上(含60万)的项目,审计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50%;对于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60万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并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该单位的全部专项资金外,还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一)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在本区经营服务应不少于五年。

    (二)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创建时间:2019-09-2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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