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全面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普陀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普陀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普陀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普陀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普陀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
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每届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小企业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1009-2016《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五)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组;
(四)提请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六)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七)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承担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推荐)
相关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在本辖区各类组织中导入和培育卓越绩效模式,发动、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个人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组织在本区登记注册;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等;
(三)有强烈的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申报个人如为组织高层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提名奖除外)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区长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通知具体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顾客、供方、员工等各方面意见,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议,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后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组织奖人民币50万元,组织提名奖人民币10万元,个人奖人民币5万元,个人提名奖人民币1万元)。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的组织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第十六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会同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成功经验、成果及方法,引导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区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加大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优势组织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建成一批技术开发或管理研究质量创新基地、标准化示范试点基地、上海名牌孵化基地、星级现场管理示范基地、卓越绩效模式实践示范基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纪律)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二)严格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对违反上述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条(诚实信用)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以下情况:
(一)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隐瞒可能影响区长质量奖评审最终结果的情况,未向评审办通报的。
上述情况由评审办开展调查并经核实后,向评委会报告,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组织和个人秘密信息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二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普陀区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以后5年内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资料的保存)
区长质量奖申报资料由评审办负责保管,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普府〔2015〕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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