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黄浦区委关于黄浦区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的决定》,打造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推动黄浦区商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优化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动我区商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实施有利于黄浦区商业发展的项目,且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黄浦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调整项目,以及与之有紧密关联性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符合街区商业定位、有利于街区整体商业特色形成的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奖励。
(三)对支马路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具有促进作用的调整项目给予扶持。
(四)对推动豫园、斜土路等地区小商品市场转型升级的调整项目给予支持。
(五)对北京东路地区城市更新项目给予支持。
(六)对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项目给予支持。
(七)对区政府重点帮扶地区产品入沪设立专柜给予租金补贴。
(八)对改善街区整体商业公共空间环境的建设工程、商业发展规划、街区功能定位研究等公共类项目给予支持。
(九)经黄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一次性补贴、贷款贴息、租赁补贴、项目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调整项目的功能定位及绩效来确定引导资金资助额度。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浦区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审计报告书等相关项目材料;
(四)申请贴息项目需提供已支付利息凭证;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受理评审)
区商务委每年七月受理申报引导资金的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的,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区商务委在受理引导资金申请后,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八条(资金拨付)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九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获得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区政府保留变更、中止、收回引导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等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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